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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实行“一审一核制

发布日期:2008-06-29    发布者: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实行

“一审一核制"SPAN>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的力度,完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按照国家局工商个字[2005]第26号《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及津工商企注字[2004]2号《天津市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试行办法》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将部分项目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由注册科下放到工商所受理、核准,并纳入“一审一核制"SPAN>核准方式,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审一核制"SPAN>的涵义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SPAN>是指申请人登记的文件、证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有资格的受理审查员依法受理、审查、报经核准员依法予以核准或驳回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企业登记注册审核制度。

二、“一审一核制”的登记程序

受理审查员(在授权范围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签

署意见后报送核准员。核准员(在授权范围内)自接到受理审查员报送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登记。

具体登记程序,依据《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的通知》(津工商企注字[2004]18号)的规定执行。

三“一审一核制”的适用范围

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及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适用“一审一核制”登记范围。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仍按原规定执行。

  受理审查员、核准员的岗位职责

1、受理审查员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解答申请人有关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咨询;

(2)、对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签发《个体工商户登记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并注明日期,将其文件、证件退予申请人,在受理记录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签名。

2、核准员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登记主管机关对受理审查员报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文件、证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或驳回意见;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的文件、证件经受理审查员审查,由核准员签署正式核准或驳回意见后,即为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受理审查员、核准员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谨准确地开展个体工商户登

记受理审查和核准工作;

3、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严肃登记纪律,廉洁高效,文明服务;

4、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

5、受理审查员在依法受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材料后,

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报送核准员,核准员接到受理审查员报送的注册登记材料后,于5日内做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l 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登记通知书。

(二)其他要求

1、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合理安排,确保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2、经分局授权的核准员、受理审查员,工作要求相对稳定。

3、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个体工商户登记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各工商所参照“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办法实行。

4、各工商所应当建立、完善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并按局有关规定向档案室归缴档案。

5、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仍由注册科统一查询、核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打印工作由工商所完成。

6、注册科对各工商所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工商所要指定专人领取、保管营业执照照面,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得有遗失营业执照照面的情况发生。营业执照打印后,要登记造册。打印中,如有错误,按作废处理,做好记录,如数上交注册科统一销毁。

7、对于“急、特、难、新"SPAN>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由核准员及时请示注册科主管科长或分管局长后,予以解决。

8、注册科要做好对工商所业务指导工作,并定期对工商所已核准的登记材料进行抽查。每次抽查后,要及时点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9、负责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受理审查员和核准员应依法行政,受理审查员或核准员如有失职、舞弊,应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受理审查权、核准权资格或相应处理。

10、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工作,自2005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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