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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和平分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8-06-16    发布者: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查处无照经营工作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要贯彻“政府组织、部门执法、各司其职、综合治理”的方针,工商、卫生、房管、市容、文化、公安、环保、综合执法、规划、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第三条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要遵循“教育规范在先,查处取缔在后”的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加大对其形成源头的治理,重点查处拆改房屋结构、住宅楼开设门脸、私自搭建违法建设、非法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重点治理应当取得前置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本规定所称拆改房屋结构和住宅楼开设门脸,是指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利用住宅楼(包括阳台)或小院围墙开设门脸、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私自搭建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未按许可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非法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及承租人将房屋擅自租赁给从事无照经营者使用,未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到房管、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五条  各责任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各类经营主体的动态管理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务必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履职到位。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公共秩序,并有权利和义务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无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建立相关档案,并制定治理实施方案;
(二)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下列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对有证据证实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    的工具、设施、原材料、产品(商品)依法予以没收;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私自拆改房屋结构、开设门脸及非法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建立相关档案,并制定治理实施方案;
(二)负责对拆改房屋结构、住宅楼开设门脸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公有房承租人擅自转租公有房屋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在限期内拒不办理手续的,房管部门有权解除与转租人的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三)对擅自在房屋墙体上开门、窗改门等破坏整体结构危害房屋安全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卫生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建立相关档案,并制定治理实施方案;
(二)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条  公安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情况进行调查,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相关档案,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
(二)负责对无照经营人员扰乱公共秩序、阻碍执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特种行业等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在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场地违法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查处;
(二)负责对擅自利用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以及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治理。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负责开展环境监测和管理,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管查处。
第十三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文化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从事无照经营的,由规划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居民遵纪守法意识;
(二)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辖区内无照经营活动情况;
(三)对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四)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无照经营者实施取缔。

第三章  处理和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对拆改房屋结构、利用住宅楼开设门脸、私自搭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貌或拆除违法建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法定的执法主体依法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可以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  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成立和平区查处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执法争议,组织联合执法行动。要充分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执法信息反馈、解决疑难问题、相互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工商部门发现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涉及有关行政许可部门的,应于三日内书面通报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部门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对其经营资格进行认定,具备许可条件的,加以规范,办理许可手续,并在五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工商部门。
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无照经营行为,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实施处罚,对实施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由和平区查处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批准拆改房屋结构和住宅楼开设门脸以及利用住宅楼、违法建设进行营业的;
(二)应当作出恢复原状、拆除或者取缔的决定,只作出罚款处罚的;
(三)因工作失职,对本部门分管范围内拆改房屋结构和利用住宅楼开设门脸行为制止不力,致使这一现象日趋严重的;
(四)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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