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2365投诉举报处置系统
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现将《和平区12365投诉举报处置系统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和平区12365投诉举报处置系统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 12365 投诉 规定 通知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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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和平区12365投诉举报处置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和平区12365投诉举报处置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咨询、投诉举报的记录、受理、办理的程序,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执法办案的效率,根据市局《12365投诉举报处置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质技监局办[2011]2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稽查科负责投诉举报处置系统的日常管理、录入、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 为保证咨询和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效率和数据安全,系统设两种权限的用户,分别为主管领导权限的用户和操作人员权限的用户。
主管领导权限为:查询本辖区内咨询、投诉及举报信息;审查本单位录入信息;查询转办案件;查阅统计分析及预警;建立、补充、查询本单位知识库;使用消息平台;修改密码。
操作人员权限为:查询本辖区内咨询、投诉及举报信息;录入和修改本单位咨询、投诉及举报信息;接收、回复转办案件;建立、补充、查询本单位知识库;使用消息平台;修改密码。
第四条 市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处置工作仍按我局《关于做好12365投诉举报案件处置工作的通知》(津质监和平发[2010]19号)文件执行,执法稽查科负责处置情况信息的录入。
第五条 局属各部门直接受理的业务咨询、质量申诉和打假举报信息,应于受理当日录入。受理科室应填写咨询、申诉和举报信息表,于当日报执法稽查科,由执法稽查科负责信息的录入和信息材料的保存。
第六条 对于市局转办的“公仆坐堂”、“两报查办”、市级活动要求的以及上级交办的特殊案件,办理科室应于限定的期限内向执法稽查科报初步的办理情况,办结后再提交详细的办理情况。执法稽查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随时将办理情况按要求录入到系统中。将办理信息录入完整后,应点击提交使信息录入系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