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国家技能根基工程
培训基地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2号)要求,为推进我市“制造业”立市战略,加快培养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能人才,现组织开展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区人社局依据《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建设遴选参考标准》(附件1),组织基地遴选推荐工作,每区遴选推荐基地原则上不超过1个。于2022年11月25日前,将《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申报书》电子版及纸质版(附件2)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
(二)遴选推荐。市人社局坚持优中选优原则,遴选推荐不超过5家单位,于11月30日前上报人社部。
(三)复核确定。人社部组建专家库,通过随机抽取专家
的方式,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布。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筹推进。各区人社局要以此次工作为契机,带动制造业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有序开展,对符合条件的基地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二)充分发挥效能。各基地要切实服务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对接制造业产业链和创新链,建立培训交流互动平台,积极开展制造业高新技术、数字技能、绿色技能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研修,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总结推广经验。市人社局将对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制造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成效,组织经验交流,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联 系 人:左波
联系电话:88973603
邮箱:zuobo2011@tj.gov.cn
附件:1.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建设遴选参考标准
2.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申报书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
建设遴选参考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根据《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实施方案》,推动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工作,促进基地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加快培养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基地是集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师资研修、技术技能推广等为一体的综合型服务平台,旨在引领带动制造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
第三条按照“聚焦制造、高端引领、产教融合、合作共建、工学一体、高质量发展”的原则,重点依托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等遴选制造业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和优质技工院校建设基地。
第二章基地功能作用
第四条基地应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对接制造业产业链和创新链,围绕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突出“高精尖缺”,针对制造业高新技术、数字技能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或相应技能水平人员培训研修。年培训规模不少于2000人次,其中,高级工及以上培训不少于20%。
第五条基地应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的就业导向,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人群提供面向制造业相关领域的个性化定制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六条基地应参与创新研发、产品孵化、技术推广和成果交流工作,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职工提供培训服务,开展制造业新职业、新技术宣传推广活动,建立制造业技能人才的技术交流互动平台。可承担不同层级制造类专业师资培训、师资研修交流等工作。
第七条基地应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制造业先进培训理念、培训模式和课程体系,建立国际交流合作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培训项目。
第三章基地设备设施条件
第八条基地设备设施应满足技能培训、评价、竞赛等功能需要,场地设置科学合理、功能齐备、配套完整,符合工学一体化发展需要。
第九条基地教学与实训场所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安全要求,能满足年累计培训2000 人次以上的培训需求。
第十条基地应具有与教学实训活动相匹配的设施设备,具备3个以上与当地制造业发展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设备。实训设备应满足职业(工种)功能模块、仿真工作场景和专项能力训练等需要,设备总价值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
第十一条基地应配备满足正常教学需求的多媒体和网络设备设施,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图书、专业期刊和技术培训资料。建立有丰富的数字化培训资源库,具备便捷高效的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第四章培训师资条件
第十二条基地应拥有一支制造业行业专家、企业实践专家、职业技能培训专家、实习实训指导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专家,负责为基地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课程开发、训练指导、技术创新等提供咨询服务和研发指导。
第十三条基地应拥有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能精湛、师德高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优先选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省级以上技能相关荣誉表彰等高技能领军人才担任培训师资。
第十四条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探索推行“工程师+技师”、“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的双师型师资培养模式。
第五章培训模式与课程资源建设
第十五条基地应实施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合贯通的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
第十六条基地应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多渠道共建共享培训资源和网络学习平台。鼓励基地推行个性化定制培训、送教上门培训等模式。
第十七条基地应根据制造业特点和行业企业需求,面向重点人群、新技术、新领域等开发一批重点培训项目,开发分级分类的培训课程资源包,根据发展实际迭代更新培训课程等。建立多层次、模块化、高质量的技能培训课程体系,打造具有行业和区域特色的培训品牌。
第十八条基地应能够承担制造类职业技能竞赛的成果转化、集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六章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基地可针对参训人员情况,因材施教,制定分层次培养方案。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等形式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建立完善弹性学制、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基地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要求,规范配备师资、设备、教学资料等,规范开展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基地应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为学员提供高质量培训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应建立培训效果评估和效果跟踪制度,企业及劳动者调查评价满意率达90%以上。
第七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基地应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机构设置合理,配备具有职业培训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基地负责人,建立培训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基地应将基地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建立监督、审计及绩效评估制度。
第二十四条基地应有明确、稳定的经费和资金来源,可通过提供优质培训服务,探索市场化培训模式,满足基地日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附件2
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
申报书
申报单位 (公章)
主管单位(公章)
申报职业
填报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制
2022年
填写要求
一、请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仔细核对。
二、文字描述要说清时间、内容、结果,抓住重点,叙述简要。
三、此表请使用A4纸,双面印,左侧装订,一式四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
申报单位名称 | 单位类别 | 制造业龙头企业 单项冠军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技工院校 公共实训中心 其他 | |||||||||||||||||||
申报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网址 | ||||||||||||||||||||
法人代表 信息 | 姓名 | 职务 | |||||||||||||||||||
办公 电话 | 传真 | ||||||||||||||||||||
手机 | 电子邮箱 | ||||||||||||||||||||
申报单位 主管部门 | |||||||||||||||||||||
培训场所条件 | 教学与实训场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教学实训设备 | 数量 (台/套) | 智能机器人仪器设备 | 数量 (台/套) | ||||||||||||||||||
总值 (万元) | 总值 (万元) | ||||||||||||||||||||
培训师资情况 | 专任教师人数 | 一体化(双师型)教师人数 | |||||||||||||||||||
实习指导教师人数 | 职称 | 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 |||||||||||||||||||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