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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1-07-29    发布者:和平区人社局

以案释法案例

争议焦点:劳动者离职后能否领取上一年度年终奖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8日,李某入职天津市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2021年1月20日,公司根据2021年1月16日审批的《年末在职激励金》向在职员工发放2020年度的“在职激励金”,以公司2020年度业绩为考量因素,基本计算工式为:劳动者2020年度出勤率×基本工资×月份。销售有限公司未向李某发放在职激励金。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销售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在职激励金”。

裁判结果: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度在职激励金22000元。

评析意见: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发放的“在职激励金”,实为年终奖金。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过年终奖激励劳动者的情形不在少数,年终奖的有无以及数额,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实践中,常因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必须在职为由,拒绝对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引发此类纠纷。

 如果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请求支付,应予以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金。本案中,综合“在职激励金”的构成、计算方式、分配方案形成时间等分析,计算标准是以2020年度公司业绩为考量因素,计算方式考虑的是2020年12月仍在职的员工出勤率,分配方案形成时间为2021年1月16日早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17年1月19日,而本案中,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发放“在职激励金”的时间仅相差两天,故李某应属核发“在职激励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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