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44号)转发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事局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津人社局发〔200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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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
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人事(干部)、财政(财务)部门:
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退发〔1993〕1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3〕3号)精神,依据我市2008年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水平,对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级伤残人员护理费调整为每月1670元;二级伤残人员护理费调整为每月1330元;三级伤残人员护理费调整为每月1000元。
二、享受护理费的条件、审批程序以及经费渠道仍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津人工〔199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工资 标准 通知
(共印190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