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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05    发布者:区人社局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44号)转发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事局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

 

津人社局发〔200944

──────────★──────────

 

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

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人事(干部)、财政(财务)部门:

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退发〔19931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33号)精神,依据我市2008年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水平,对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级伤残人员护理费调整为每月1670元;二级伤残人员护理费调整为每月1330元;三级伤残人员护理费调整为每月1000元。

二、享受护理费的条件、审批程序以及经费渠道仍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津人工〔199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97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工资  标准  通知

                                     (共印190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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