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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19    发布者:区人社局


关于鼓励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街、局,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贯彻全国及市、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区的MPA培养工作,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MPA培养工作的目的要求

公共管理硕士(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专业学位教育是以公共管理学科和其他相关学科为基础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是为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培养德才兼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公共管理专门人才的有效途径。在我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中大力培养公共管理硕士,有利于在我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知识丰富、素质精良、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公务员队伍,有利于提高我区公务员管理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政府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效能。根据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要求,公务员获得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必须学完规定课程,修满相应学分,学习期限一般为三年。

二、报考条件

报考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人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政机关工作满3年以上,且具备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并具有学士学位)。

三、资格审查

(一)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按照填报院校网站下载《资格审查表》,填写完毕并在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栏签字盖章。

(二)单位持考生《资格审查表》和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推荐书,《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到区人事局审查登记。

(三)录取后应持录取通知书、单位资助款(全部学费的三分之一拨到区人事局专项经费账下,考生获得硕士学位后,同区资助款一起兑现本人),到区人事局备案。

四、经费资助

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是有计划有组织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用人单位,也有利于学习者个人发展。本着多元投入、共同受益的原则。我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取得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证书后,区人才发展奖励专项经费和所在单位对其学习费用给予支持,其中区人才发展奖励专项经费承担学费的三分之一,最多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元(考生所在单位承担的部分不到位或未备案,区人才发展奖励专项经费承担的三分之一学费不予兑现),考生所在单位承担三分之一。

报销学费时,应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学费发票原件复印件,下载打印《和平区专业技术人才发展奖励专项经费审批表》单位领导签字并盖章。获得学费资助的公务员或工作人员应与本单位签署获得学位后在和平区工作不少于五年的服务期协议。

五、学习支持

我区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人员一般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所在单位要努力为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给予学习时间的支持,以备参加平时学校组织的讲座、考察及各门课程结束时的复习备考。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公务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意义,加大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宣传力度,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制定培训计划,广泛动员和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报考。在资格审查时,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同时积极为报考者提供方便。

此通知于200931日起执行,《关于鼓励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关事宜的通知》津和人[2004]22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庞       电话:2319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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