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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和平区第五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受奖励人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3    发布者:区人社局


关于评选表彰和平区第五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受奖励人员的通知

 

 关于评选表彰和平区第五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

受奖励人员的通知

各局、街党政组织,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级机关各党组,区各人民团体党组及有关单位:

    为表彰在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激励全区公务员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确保和平区六个率先,六个走在前列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根据《公务员法》和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关于2007年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通知》要求,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年度考核工作的基础上,评选表彰和平区第五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2006—2007年度受奖励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和平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二、评选奖励条件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或被评选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坚持更高标准,追求更高水平,实现和平区又好又快发展中成绩突出的;

  (二)在拆迁、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区等全区重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围绕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企事业单位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办实事,出实招,赢得人民群众和纳税人满意,在依法行政、诚信服务、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中成绩突出的;

  (四)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贪污腐败,打击违法犯罪中成绩突出的;

  (五)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履行公务中效率高,质量好,群众满意,各项工作成绩显著的;

(六)在其他工作中成绩优异的。

三、评选奖励种类及名额比例

(一)嘉奖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给予嘉奖。

(二)记三等功

  对符合以上条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记三等功,比例为全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有人数的2%左右,名额由全区统一掌握。

(三)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

  对符合以上条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可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全区名额掌握在10名左右。

四、推荐评选的方法和程序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直接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并且任现职时间达到3年以上的人员中,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提名推荐人选。

(一)受嘉奖奖励人员产生程序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由各部门、各单位对应当给予嘉奖奖励人员进行审批。

(二)记三等功人员产生程序

1.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

在民主评议、政绩考核的基础上,经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名推荐人选,并与区委组织部沟通。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2.担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及以下职务人员

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名,并将推荐人选的材料按管理权限报送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经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核同意,联合进行审批。

(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产生程序

1.推荐人选

1)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

在民主评议、政绩考核的基础上,经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名推荐人选,并在与区委组织部沟通后报送推荐人选材料。

2)担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及以下职务人员

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名,并将推荐人选材料按管理权限报送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推荐人选材料由区人事局负责汇总整理。

2.组织考察。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组织人员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核实有关情况。

3.征求意见。征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区纪检监察部门和民心办、创卫办及部分群众意见。

4.确定人选。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向区学习十佳公仆,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确定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人员名单。

5.进行公示。在区有线电视台、《今日和平》予以公示。

五、表彰奖励

  (一)受嘉奖奖励人员,由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二)记三等功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奖励;

    (三)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人员,由区委、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奖励。

六、有关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侧重考虑在全区重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特别是在建设更加繁荣文明和谐新和平各项中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

(二)为使当选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全区将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平衡,当选人员中科级及以下人员和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人员应分别占50%及以上。

(三)各部门、各单位为推荐人选分别填写《和平区立功受奖人员推荐表》并附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或《和平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推荐表》并附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表格和事迹材料应打印一式三份,并于1231日前按管理权限报送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同时将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hp23196626@126.com

(四)要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强化公仆意识,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使全区公务员认识上有明显提高,作风上有明显改进,工作上有明显成效,纪律上有明显增强,以优异的成绩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满意,为构建和谐城区,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和平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推荐表

      2.和平区立功受奖人员推荐表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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