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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2021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1-06-29    发布者:区教育局

  根据《市教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教政〔20214号)文件精神及和平区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2021年和平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全面提升幼儿园质量。加强管理,科学引导,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质量。巩固普惠性民办园建设成果,为幼儿提供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

(二)规范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开展招生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完善措施、落实责任。

(三)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结合区情实际,精准施策,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信息公开,做到便民利民。

二、相关政策

(一)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部分非普惠民办幼儿园

1.招生对象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年满3周岁(201791日至2018831日间出生)幼儿均可报名。

2.报名条件

具有和平区户籍,且户口簿户主为幼儿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含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报名时须提供户口簿、房本及儿童预防接种证。

3.招生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随机派位、网上查询结果的方式进行招生。73日(周六)9点,幼儿园张贴招生简章,时间为7天,届时公布两个网址,分别是公示招生办法网址和报名网址。710日(周六)——712日(周一)网上报名并上传相关资料(家长根据实际情况,可填报1个或多个志愿,同时标注志愿顺序)。711日(周日)——713日(周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的幼儿参加随机派位。随机派位时,优先派位对象为户籍及住房均在和平区的幼儿。若园所计划招生数未满,再对仅户籍在和平区的幼儿进行派位。随机派位依据“志愿优先”的原则。派位现场由公证处全程公证,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代表、家长代表监督。家长按照规定时间登陆报名系统查询派位结果。派位成功的适龄幼儿,家长按照幼儿园通知的日期和要求到幼儿园复审,对复审合格的幼儿,幼儿园择日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与随机派位的园所除外)

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优先招收本区户籍的幼儿,以及在本区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华侨及外来人员子女,并将招生方案报送区教育局。

(三)机关办幼儿园

坐落在和平区的机关设置幼儿园按照所属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适宜的招生方式,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外,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履行招生工作职责。成立区、园两级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平稳有序落实招生工作任务。区教育局切实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招生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做好疫情防控的保障。

(二)依法依规组织招生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利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幼儿信息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招生行为。

(三)及时公布招生工作信息。通过“和平政务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幼儿园基本信息、和招生简章和招生办法,明确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流程等事项,为幼儿家长提供便利。幼儿园在招生前,规范、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时间不少于7天。

(四)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公布招生咨询电话,派专人接听,就幼儿家长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202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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