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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07-21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20255

当事人:天津市盛茂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负责人:程朝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BRPQL96U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海昆道与同州南路交楼东北侧融林园8号楼-1-1003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群众信访投诉,我局于2025320日对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南马路与庆善大街的南门外大街商圈北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EPC工程总承包(A地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该工地现场有2台泵车、3辆混凝土搅拌车正在施工作业,我局委托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53202206分至2242分对该工地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2025)和环监测声字[25002]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为65dB(A),超出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夜间55dBA)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5320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331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和环监测声字[25002]号《监测报告》、工程分包合同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79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57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20254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5]C002号)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两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案件受理邮箱:hpqsfjxzfysq@tj.gov.cn;联系电话:23196789,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公示期为年。你单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前述违法行为的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处罚信息提前终止公示(咨询电话:23129752

联系人:周志强吴少雄           联系电23357325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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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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