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天津和平海纳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邓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CBRF2Q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黑龙江路5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18年5月15日开始营业,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B0103])。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在2025年1月31日前报送《2024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5年2月20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2月24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的规定。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9月20日因同样案由受到我局下达《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环免罚字〔2024〕013号)行政处理,本次违法行为不属于初次违法,不适用《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九项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2025〕2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2025〕020301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案件受理邮箱:hpqsfjxzfysq@tj.gov.cn;联系电话:23196789),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公示期为一年。你单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前述违法行为的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处罚信息提前终止公示(咨询电话:23129752)。
联系人:周志强 吴少雄 联系电话:23357325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号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4 月 7 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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