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和平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公告
按照《关于开展区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细化工作的通知》(津区域环评办〔2023〕3号)的部署要求,我区组织开展了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完成了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说明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更新,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现将《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予以公布。
附件1: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件2:和平区管控单元示意图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
目录
一、工作背景3
二、单元索引4
三、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平区区级管控要求4
四、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平区单元管控要求8
4.1和平区优先保护单元管控要求9
4.2和平区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10
- 工作背景
202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域差异,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和平区于2021 年9月印发了《和平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并执行,分区管控方案发布实施以来,和平区相关部门积极行动,推动相关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执法监管等领域落地应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彰显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强大生命力。
为深入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依据生态环境部《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部署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于2023年进行了动态更新。2023年10月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开展区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细化工作的通知》(津区域环评办〔2023〕3号),推动各区结合本辖区实际,开展区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和平区动态更新工作基于2023年天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主要开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优化调整。我区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两类共2个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是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共1个,为海河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为0.19 km²。重点管控单元涉及水、大气、土壤及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其中我区重点管控单元共1个,涉及全辖区共9.8km²。
- 单元索引
和平区优先保护单元1个,为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1个,为环境治理类重点管控单元。各环境管控单元属性、编码、名称、索引页码见表1。
表1 环境管控单元索引表
环境管控单元属性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要素 |
索引页码 |
优先保护 |
ZH12010110001 |
海河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 |
9 |
重点管控 |
ZH12010120001 |
和平区大气污染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10 |
- 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平区区级管控要求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编制依据 |
空间布局约束 |
1.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引导作用,统筹生态保护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严格项目环评准入。 |
和平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
2.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要求进行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河道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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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规〔2024〕5号) |
3.严禁新建燃煤自备机组和燃煤锅炉,严控新上耗煤项目。 |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平政〔2023〕2号)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严格落实《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
2.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实行重点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差异化替代。 |
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
3.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治理。持续实施臭氧污染治理。严格控制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涂料。 |
《天津市和平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工作计划》 |
4.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PM2.5控制为主线,以结构调整为重点,坚持移动源、扬尘源、生活源多源同治,强化区域协同、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大幅减少污染排放。
5.巩固清洁取暖成果。持续加强散煤治理,严防散煤复烧。
6.全面加强扬尘污染管控。完善区级大气污染问题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控尘措施监管。强化道路科学扫保,对重点道路持续实施“以克论净”考核,依法查处露天焚烧行为。
7.持续抓好油烟污染排查治理,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清洗维护及时到位。开展各类噪声治理,对敏感居民集中区夜间施工、社会噪声、交通噪声等进行管控,有效改善声环境。
8.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大气治理百日攻坚行动,科学削减污染峰值。严格落实《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9.突出“人水和谐”,坚持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一河一策”治理重点河流。
10.加强入河污染源排查治理。推进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形成入河排口监管长效机制。
11.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严格落实长效养管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防止出现返黑返臭。
12.强化涉水企业执法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严厉打击涉水企业、医疗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对涉水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24小时智能监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3.扎实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结合和平区实际,落实我市地下水水质巩固或提升行动。
14.确保建设用地环境安全。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100%。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实现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覆盖。 |
和平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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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压实河湖湾长制责任体系,加快构建水污染综合防治体系,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保护水体质量稳定。
16.建设生态环境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医疗污水、燃气锅炉、餐饮油烟、道路扬尘等污染源在线监测,实现多部门监管、执法监测信息实时共享和环保网格化管理。 |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和平政〔2021〕4号) |
环境风险防控 |
1.加强放射性废物(源)安全管理,废旧放射源100%安全收贮。 |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
2.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工业遗留地块和污染地块等区域。
3.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4.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
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平政〔2017〕7号) |
5.防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加强土壤地块调查,预防新增土壤污染。严格规范建设用地土壤修复环境监管,依法依规做好污染调查评审,将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管理,实施从业单位、个人信用记录制度。加强暂不开发利用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6.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建立风险源清单,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管控。强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
7.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 |
和平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
8.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全面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
天津市和平区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加快推行使用新能源车辆,加快落实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 |
和平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
2.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确保完成我市下达指标环境;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比2020年显著提高。
3.强化天然气供应保障。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推动太阳能光热、光电等综合利用,深入挖掘区内建筑本体、周边区域的太阳能应用潜力。
4.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配合供电企业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适应可再生能源大比例接入需要。
5.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持续做好控煤工作,完成天津市下达的“十四五”时期煤炭消费量控制目标。持续强化区内煤炭检查巡查力度,发挥市场监管网格化管理优势,紧盯用煤企业煤炭消费,切实加强流通领域散煤管控,确保街道社区全覆盖。 |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平政〔2023〕2号) |
6.全面推进节约型机关、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动节能老旧小区改造,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严格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理顺节能监管体制,加快构建管理、检查、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学校、医院、场馆、机关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综合能源。 |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和平政〔2021〕4号) |
- 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平区单元管控要求
4.1和平区优先保护单元管控要求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备注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ZH12010110001 |
海河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 |
和平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 |
结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规〔2024〕5号)、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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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和平区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备注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ZH12010120001 |
和平区大气污染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和平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环境治理重点管控单元 |
1.执行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和和平区区级管控要求中的空间布局约束管控要求。
2.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现行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3.严格项目准入,制定投资负面清单,抑制高碳投资。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实施基于环境风险的产业准入政策,鼓励发展低环境风险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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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和和平区区级管控要求中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2.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现行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严格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4.开展VOCs全过程综合整治,大力推进源头替代。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要求。实施施工工地扬尘精细化管控,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深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落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强化运行监管。
5.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综合整治措施,巩固油气回收治理成果,协同控制甲烷排放。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 |
1.执行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和和平区区级管控要求中的环境风险防控管控要求。
2.严格建设用地管控。以进行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为重点,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严格风险管控,科学有序修复,协同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确保实现安全利用。
3.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协同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创新建设低碳示范试点,加大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白色垃圾、化学品污染防治,强化核与辐射安全,保障环境安全。关注环境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
1.执行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和和平区区级管控要求中的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管控要求。
2.增加清洁能源使用。加大供热管网更新改造力度。推进燃气锅炉开展集中供热并网。 |
和平区管控单元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