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天津和平九华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5594530435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与赤峰道交口津湾广场E座6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妇产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相关体检医疗服务,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B0063】有效期:2022年06月08日—2027年06月07日)。执法人员检查核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登记备案的三类射线设备,发现你单位共有3台三类射线设备,位于6楼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型号:Brivo XR515)和钼靶乳腺射线机未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登记备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医用诊断X射线机(型号:Brivo XR515)正在使用,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和设备种类、数量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经调阅你单位3份《内部公函》、体检特惠活动套餐清单和《天津九华体检收费价目表》,以及医用诊断X射线机(型号:Brivo XR515)和已淘汰的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型号:KD-3600DR)的使用电子记录和相关财务收费台账,至现场检查时未产生收益,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检查钼靶乳腺射线机使用情况,该设备无使用痕迹和记录,至现场检查时未产生收益,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29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3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和平九华门诊部有限公司2份《内部公函》和涉及医用诊断X射线DR机使用的体检特惠366套餐相关材料和记录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字[2024]0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字[2024]010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4]B50109号)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第十二项第(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一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案件受理邮箱:hpqsfjxzfysq@tj.gov.cn;联系电话:23196789),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公示期为一年。你单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前述违法行为的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处罚信息提前终止公示(咨询电话:23129752)。
联系人:周志强 吴少雄 联系电话:23357325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号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 月 16 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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