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4]006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古月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D7EG1K79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道马场道互助里2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天津古月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业态为餐饮服务,营业时间为11:30-14:00、17:00-22:00,现场有油烟排风、空调室外机组等设备处于正常工况。我局委托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4年11月8日18时4分至18时14分对你单位的边界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2024)和环监测声字【24026】号《监测报告》,声级测量结果为59dB(A)。上述测量结果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1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昼间55dB(A)的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8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4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和环监测声字【24026】号《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字[2024]0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我局于12月23日收到你单位申辩书,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1.本次噪声检测未达标是受烟道开孔且未关闭噪音盖导致;2.我局受信访投诉影响,对你单位进行多轮噪声检测,涉嫌重复执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字[2024]009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4]12173号)、你单位交至我局的《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再次提交案件集体审议会审议,最终处理意见如下:
1.2024年11月8日,我局委托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边界噪声进行监测,本次监测未提前告知你单位且在你单位正常经营时间范围内,现场你单位未提出异议,隔音罩未密闭属于你单位自主行为,本次噪声监测结果为现场噪声排放的客观实际情况,监测结果真实有效;2.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噪声监测,属于日常执法检查事项之一,检查频次适当,不存在重复执法的问题。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考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一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案件受理邮箱:hpqsfjxzfysq@tj.gov.cn;联系电话:23196789),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公示期为一年。你单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前述违法行为的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处罚信息提前终止公示(咨询电话:23129752)。
联系人:周志强 吴少雄 联系电话:23357325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号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27 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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