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4]005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德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德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344R7K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园区丽港园11号313-1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对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南马路庆善大街交口南门外大街商圈北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EPC工程总承包(B地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施工现场作业。我局委托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2时20分—23时对工地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报告》(2024和环监测声字[24019]号)监测结果为60dB(A),超出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限值55dB(A)。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15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22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字[2024]0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字[2024]007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4]C002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两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案件受理邮箱:hpqsfjxzfysq@tj.gov.cn;联系电话:23196789),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公示期为一年。你单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前述违法行为的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处罚信息提前终止公示(咨询电话:23129752)。
联系人:周志强 吴少雄 联系电话:23357325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号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24 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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