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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免罚字〔2024〕014号

发布日期:2024-09-30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4014

当事人名称:天津和平区微尔特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中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75ATB2F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荣业大街175号乙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8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上提交2023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以上事实,2024813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814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现场照片、视频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单位已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提交了2023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九)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案件受理邮箱:hpqsfjxzfysq@tj.gov.cn;联系电话:23196789,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四、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你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人:周志强  韩秀              联系电23357325

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4913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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