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     网站无障碍 丨 关怀版 丨  关爱版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免罚字〔2024〕003号

发布日期:2024-07-02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胸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44086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93

法定代表人:孙大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的危害后果,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依法开展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单位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案件受理邮箱:hpqsfjxzfysq@tj.gov.cn;联系电话:23196789,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联系人:周志强  韩秀              联系电23357325

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4626   

: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

微博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