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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3]005号

发布日期:2023-11-06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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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1MA8261M09M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荣安大街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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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81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有油烟排风、空调室外机组等设备,工况正常。我局委托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511分至518分对你单位边界噪声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2023)和环监测声字【23028】号,声级测量结果为66dB(A)。上述测量结果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边界噪声环境功能区夜间50dB(A)的边界噪声排放限制。

以上事实,有2023810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814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2023)和环监测声字【23028】号、现场照片视频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019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和环罚听字[2023]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10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和环罚听字[2023]002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3]1020-1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你单位自取得营业执照以来未受我局行政处罚、配合执法检查并积极降噪检修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一万五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罚决不服你单位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周志强韩秀             联系电23357325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3  11  1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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