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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3]006号

发布日期:2023-11-06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庆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7DNKP98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光明道24号(入驻天津市经纬商务秘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C2-01-0318号)

法定代表人:常庆宝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3942219分至2310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对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与庆善大街交口的南门外大街商圈北部片区城市更新金耀广场拆除工程施工项目金耀广场B区拆除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该施工工地周围为居民区,属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你单位正在现场施工,现场有挖掘机和工程渣土车正在进行土石方作业,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我局委托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施工现场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报告》(2023)和环监测声字[23033]号结果,声级为74dB(A),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394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98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2023)和环监测声字【23033】号、现场照片视频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019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字[2023]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10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字[2023]004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3]1019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考虑你单位近两年未受我局行政处罚、属于小微企业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一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罚决不服你单位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周志强韩秀             联系电23357325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3  10  31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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