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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3]004号

发布日期:2023-10-23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丽志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JWG99F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李明庄春华苑1号楼3203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89日对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与南马路交口东南侧的天津市金耀广场拆除工程施工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有12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中在用10台,正在进行破拆作业。我局委托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正在施工作业的4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进行监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PFDL2308001)测定结果,一台挖掘机(型号:SH360HD-6,发动机型号:6HK1-XDHAG-02-C3,排放阶段:第阶段,发动机净功率:200kW)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为1.30m-1。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PFDL2308003),一台挖掘机(型号:SH210-6,发动机型号:4HK1-XDIAG-01-C3,排放阶段:第阶段,发动机净功率:122kW)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为0.98m-1。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中心城区全部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以上两台挖掘机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类限值,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202389日的《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911日的《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PFDL230800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PFDL2308003)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926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和环罚听字[2023]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9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和环罚听字[2023]002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3]0927-2号)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考虑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近两年未因环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将超标机械撤场维修等情节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对你单位罚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罚决不服你单位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周志强韩秀             联系电23357325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3  10  18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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