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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免罚字〔2023〕002号

发布日期:2023-10-23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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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营口道33号增5

经营者李彬

你单位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依法开展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单位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联系人:周志强  韩秀            联系电23357325

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3109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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