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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3]002号

发布日期:2023-06-13    发布者: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3]002

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2546984P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148

法定代表人:王福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42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天津地铁八号线西康路站工地施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你单位正在施工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检测报告》(FRBFHCJM0861175HQ)测定结果,其中一台(设备编号:S00102,车型和生产厂家:SWDM45/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排放阶段:第Ⅲ阶段,发动机额定功率:399KW)旋挖钻机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为2.05m-1,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4.1.2规定的Ⅱ类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3421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426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FRBFHCJM0861175HQ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经案件集体审议会审议,于2023526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津和环罚[2023]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52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津和环罚[2023]002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3]0529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考虑你单位近两年因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受到过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五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罚决不服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周志强韩秀             联系电23357325

地址:和平区气象台路35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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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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