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再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和环责改字 [2023]019号)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再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和环责改字[2023]019号
弘俊(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KE667N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H1座117室
法定代表人:潘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因你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行政审批许可擅自夜间施工,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和环责改字[2023]011号),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我局将于30天内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按日连续处罚。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环罚字[2023]001号),对你单位处罚款两万五千元。
2023年3月23日夜间,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因你单位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再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和环责改字[2023]017号),明确告知你单位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我局将在送达本文书之日起30日内再次对你单位整改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单位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和环连听告字[2023]001号),拟对你单位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3日按每日罚款两万五千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罚款十七万五千元。
2023年4月2日夜间,我局再次对你单位进行复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没有办理建设项目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与滨江道交口东50米工地内进行夜间施工作业。该点位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我局委托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施工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2023)和环监测声字【23018】号]监测结果:2023年4月2日22:46-23:16时间段,你单位陕西路一侧场界外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9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55dB(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夜间施工噪声超标属于噪声污染。
综合上述情况,你单位存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行政审批许可擅自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属于被再次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2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监测报告》(2023)和环监测声字【23018】号]、《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和环责改字[2023]011号)复印件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再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和环责改字[2023]017号)复印件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字[2023]001号)复印件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环罚字[2023]001号)复印件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和环连听告字[2023]001号)复印件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再次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在送达本文书之日起30日内再次组织对你单位整改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单位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建刚、石强联系电话:23357102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号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