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     网站无障碍 丨 关怀版 丨  关爱版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环罚字[2021]015号

发布日期:2021-12-13    发布者: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1]015

天津市海德堡联合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CUWP88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道成都道167

法定代表人:黄丹妮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8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已设置规范化排污口,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开启且正在排放废水。我局委托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医疗废水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2021)和环监测水字【040】号]测定结果,你单位医疗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66 mg/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规定的悬浮物浓度排放限值(60 mg/L),超标0.1倍。

以上事实有2021817日的《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98日的《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2021)和环监测水字【040】号]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118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津和环罚[ 2021]0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1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20211122日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表示:愿意立即整改对污水设备紧急处理更换置办和更换污水设备耗费大量资金且因疫情原因一直亏损望我局将罚款改为批评教育。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和环罚听字[2021]008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1]1119-1号)、你单位于20211122日向我局提交的《环境行政处罚陈诉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再次提交案件集体审议会研究,最终处理意见如下:单位积极整改的情节,在自由裁量中已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单位免于处罚的申请不予考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考虑你单位近两年未因环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废水pH值为7.4;悬浮物浓度超标0.1倍;配合执法检查并积极整改等多个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十一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罚决不服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联系人:雷兵兵韩秀             联系电23357325

地址:和平区气象台路35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112 8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处罚决定(海德堡).wps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

微博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