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1]015号
天津市海德堡联合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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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道成都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黄丹妮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已设置规范化排污口,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开启且正在排放废水。我局委托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医疗废水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2021)和环监测水字【040】号]测定结果,你单位医疗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66 mg/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规定的悬浮物浓度排放限值(60 mg/L),超标0.1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7日的《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8日的《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2021)和环监测水字【040】号]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津和环罚听字[ 2021]0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2日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表示:愿意立即整改,对污水设备紧急处理并更换;置办和更换污水设备耗费大量资金,且因疫情原因一直亏损,望我局将罚款改为批评教育。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和环罚听字[2021]008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1]1119-1号)、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2日向我局提交的《环境行政处罚陈诉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再次提交案件集体审议会研究,最终处理意见如下:你单位积极整改的情节,在自由裁量中已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对你单位免于处罚的申请不予考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并考虑你单位近两年未因环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废水pH值为7.4;悬浮物浓度超标0.1倍;配合执法检查并积极整改等多个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十一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雷兵兵 韩秀 联系电话:2335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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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12 月 8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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