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1]009号
天津和平华侨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017803310451
地址: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6号
法定代表人:殷艳萍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开启且正在排放医疗废水,我局委托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医疗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2021)和环监测水字【019】号]测定结果:你单位医疗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13mg/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规定的化学需氧量浓度排放限值(250mg/L),超标1.05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10日的《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6月25日的《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2021)和环监测水字【019】号]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6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津和环罚听字[ 2021]0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9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在收到《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和环罚听字[ 2021]005号)后向我局书面提交一封名为《申诉状》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表示你单位没有任何国家资助,经营惨淡。二是你单位污水为洗手水,不能用三甲医院标准硬性要求你单位执行。三是你单位污水不达标原因为6月8日断电造成污水排放泵失灵引起臭味,污水泵已维修且经我局复测已达标。你单位提供了2020、2021年度利润表,其余陈述申辩的相关证据未提供。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和环罚听字[2021]005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1]0907-3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申诉状》及2020、2021年度利润表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再次提交案件集体审议会进行研究,最终处理意见如下:
1、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规定,“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因而对你单位提出“污水为洗手水,不能用三甲医院标准硬性要求你单位执行。”的意见不予考虑。
2、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间为6月10日,超标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浓度,对“污水超标原因为6月8日断电造成污水排放泵失灵引起臭味”的意见不予考虑;对复测达标的情节在自由裁量中我局已经予以考虑。
3、针对你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面临实际困难,本着处罚为辅、帮扶为主的柔性执法原则,审议会成员一致同意,对你单位处罚额度进行适当调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并考虑你单位近两年未因环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经营面临实际困难;一项指标超标,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1.05倍;医疗废水pH值为6.9;积极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等多个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十一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雷兵兵 李宁 联系电话:2335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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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9 月 17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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