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1]008号
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津市和平区老年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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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河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炜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开启且正在排放医疗废水,我局委托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医疗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2021)和环监测水字【027】号]测定结果:你单位医疗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18mg/L,氨氮浓度为76.6mg/L,总氮浓度81.2mg/L。上述测定结果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化学需氧量浓度排放限值(250mg/L)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氨氮浓度排放限值(45mg/L),总氮浓度排放限值(70mg/L)。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24日的《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13日的《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2021)和环监测水字【027】号]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津和环罚听字[ 2021]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9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年9月7日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是你单位表示对我局的监督检查和批评指正诚恳接受,并按照要求立即整改,经我局复测已达标。二是你单位为非盈利医疗机构,受各种因素影响连年亏损。2020年以来,你单位为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三是你单位每季度进行第三方污水检测,2021年3月及5月的第三方检测均达标。你单位表示后续将投入人力物力保证水质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和环罚听字[2021]003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1]0902-1号)、你单位于2021年9月7日向我局提交的《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再次提交案件集体审议会进行研究,最终处理意见如下: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你单位为非盈利的医疗机构,经营面临困难,且在我区的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了巨大贡献;并考虑你单位在近期繁重的疫苗接种和核酸筛查工作中对污水处理上的疏漏,结合你单位积极整改并复测达标的情节,审议会成员一致同意,对你单位处罚额度进行适当调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并考虑你单位近两年未因环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积极整改且复测达标;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浓度分别超标0.27倍、0.7倍、0.16倍,pH值为7.5;经营面临实际困难;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为我区做出了巨大贡献等多个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十二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雷兵兵 李宁 联系电话:2335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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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9 月 17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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