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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07号

发布日期:2021-07-12    发布者: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1]007

                    

天津和平区爱宾门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1055267837U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09号9层906 

法定代表人: 党璞璞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 4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属于医疗机构,于2021年4月20日9时26分至9时56分有污水从总排口排出,我局委托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天津中久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外排污水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2021)和环监测水字[007]号)测定结果:你单位外排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06㎎/L,氨氮浓度为58.6㎎/L,总氮浓度为70.4㎎/L。上述测定结果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规定的化学需氧量浓度排放限值(250㎎/L)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中规定的氨氮浓度排放限值(45㎎/L),总氮浓度排放限值(70㎎/L)。

以上事实有 2021年4月20日的《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5月6日的《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29日《监测报告》((2021)和环监测水字[007]号)以及相关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   (津和环罚听字[ 2021]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 2021 年 6 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年6月28日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是认为2021年4月20日排放污水超标的情况是由于你公司工作人员疏忽以及管理人员的梳漏所致。二是认为你公司一直执行严格的环保制度和规范,此次出现污水超标情况后,第一时间进行学习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毕。三是认为你公司一向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在群众中有良好口碑,为社会做出了一定贡献。四是由于新冠疫情突发的影响,你公司经营面临困难,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希望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和环罚听字[2021]001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1]0624号)、你单位于2021年6月28日提交的《申请》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1年7月9日,再次提交案件集体审议会进行研究,最终处理意见如下: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并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你公司作为医疗机构,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面临困难,本着处罚为辅,帮扶为主的目的,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一万元的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并考虑你单位近两年未因环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日排水量较小,且能积极整改;有三项超标指标,超标倍数均小于0.5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十一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罚决定不服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联系人:雷兵兵  李宁             联系电  23357325

地址:和平区同安道14号           邮政编码:  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7 月 9 日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爱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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