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1]005号
天津和平区久福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01MA076GQL7W
经营场所: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信华楼4幢4门101号
经营者: 王雅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共有炒菜、烧烤炉两个油烟排放口,我局委托天津清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上述两个油烟排放出口的油烟浓度进行了现场取样检测。根据《环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104-JC-009)的测定结果,你单位烧烤炉油烟排放浓度为1.32㎎/m³。上述测定结果超过了《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m³)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2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5月7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28日由天津清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104-JC-009)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5月24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津和环罚告字[2021]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字[2021]004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1]0525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并根据《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考虑其已安装有油烟净化设施,其油烟排放超标倍数小于3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雷兵兵 李宁 联系电话: 23357325
地址:和平区同安道14号 邮政编码: 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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