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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0]002号

发布日期:2020-06-19    发布者: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0]002

 

天津市津南区乾林建筑材料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06TFFK02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一街农林道3号

经营者:刘志会

天津市津南区乾林建筑材料经营部在位于营口道146号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原址改扩建工程项目工地,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排放超标,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1、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2020年5月22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25日《检测报告》(B201903052382-03-2);3、施工项目位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区域范围内;4、现场视听资料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6月2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和环责改字[2020]010号),《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和环罚听字[2020]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0]0602号)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震  李宁      联系电话:23359671  23357325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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