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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环罚字[2019]010号)

发布日期:2019-09-24    发布者: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19]010号

单位名称: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697443193F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2-501

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南市大街与华安大街交口天汇中心保利广场设备噪声超标排放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8月30日分别对你单位位于南市大街与华安大街交口的保利广场冷却塔、风机等设备进行了噪声监测,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你单位经营中的冷却塔、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10日、8月30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天津蓝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津蓝环检:LYJCBG201907022、LYJCBG201908109)《检测报告》及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和环责改字[2019]040号)、2019年9月10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字[2019] 0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19]0722号,津和环送回字[2019] 0910-1)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联系人:李宁  邓震      联系电23357325  23359671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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