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18]00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和平山东路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38482448P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喜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和平山东路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检测超标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测,发现你单位存在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液阻、密闭性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不符合国家规定的GB20952-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4月17日《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YG9004001800004)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9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和环责改字[2018]J005号)、2018年4月19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保罚告字[2018] 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及在规定时间内需要你单位采取的必要措施、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18】420号)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宁 邓震 联系电话: 23357325 23359251
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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