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15]008号
天津老美华鞋业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01000097467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178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永
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178号老美华大厦提升改造项目未批先建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进行和平路178号老美华大厦提升改造项目建设施工。
以上事实,有2015年4月27日你单位申报的《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和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6月4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津和环罚告字[2015]0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15]604-2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瑾 张昕 联系电话:23356243 23359073
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