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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宁夏路14号)

发布日期:2022-01-27    发布者: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和平政征20212号)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和平政征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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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和平区市政基础建设需要,和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和平区宁夏路14房屋进行征收。

房屋征收四至范围(具体范围以实际通知为准)宁夏路14号间号为6、7、8。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天津市和平区打通宁夏路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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