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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铁7号线和平区八里台站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2020-04-27    发布者: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地铁7号线和平区八里台站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地铁7号线和平区段建设需要,和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地铁7号线和平区段八里台站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实现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决定对地铁7号线和平区段八里台站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平区卫津路151号、卫津路157号、卫津路219号、八里台综合服务所范围内房屋(具体范围以实际通知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天津市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津市和平区南市地区危陋房改造指挥部

五、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六、房屋征收签约期限:本次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30天

202057日至202065日)。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给予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提供货币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以上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享有。一经签订《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方式不得更改。

被征收房屋如已设有他项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自行办理他项权登记撤销相关事宜。

八、订立补偿协议: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每份《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户,签订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九、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一)征收产权人的房屋,按照评估机构评估金额的100%给予房屋产权人补偿。

(二)征收承租人的房屋,按照评估机构评估金额的8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其余20%给予房屋产权人补偿。

十、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费用构成及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每户具体房屋价值详见分户评估报告单。

十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及选购办法: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在办理选购手续时,根据征收补偿款项,进行多退少补,结清差价。

产权调换房源:以现场公示为准。

十二、搬迁补偿费:

按每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搬迁补偿。

十三、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

十四、其他补偿:

1、室内装饰、装修补助:根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现实状况,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偿。对于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标准有异议的,可在征收签约期限起始之日后,向征收部门书面申请装修评估,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固定电话迁移费:按被征收房屋每户给予固定电话迁移补偿费150元。

3、电力一户一表迁移费:按被征收房屋每户给予电力一户一表迁移补偿费110元。

4、有线电视迁移费:按被征收房屋每户给予有线电视迁移补偿费200元。

5、空调移机费:按被征收房屋给予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6、暖气费:被征收房屋内采用集中供暖方式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8元。

7、管道煤气费:被征收房屋内装有管道煤气的,每套煤气设施补偿1000元。

十五、搬迁奖励: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全部房屋办理封房手续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每协议户发放一次性搬迁奖励费,奖励费不足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给付。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上述条件的,不予发放此项奖励。

十六、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承租人逾期搬迁的,按照本方案规定除第十五条的搬迁奖励费不予补偿外,仍享有上述其他相关费用。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承租人逾期搬迁的,仍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十七、安置补偿费办理程序及领取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持身份证、图章、户口簿和分户评估报告单领取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在本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办结封房手续后,凭封房证及前述证件资料,再领取本方案规定的其他款项。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单位法人持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公章、分户评估报告单领取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 在本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办结封房手续后,凭封房证及前述证件资料,再领取本方案规定的其他款项。

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代理人需持有效委托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

十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九、凡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存在纠纷的,应先搬离被征收房屋,后持有效司法文书和有关证件补办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二十、有关法律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有隐瞒、虚报、不据实向征收部门提供情况的,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按照上述条款明确补偿和安置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未尽事宜,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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