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铁7号线和平区八里台站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地铁7号线和平区段建设需要,和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地铁7号线和平区段八里台站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为实现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决定对地铁七号线和平区段八里台站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平区卫津路卫河胡同8号、10号住宅房屋(具体范围以实际通知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天津市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津市和平区南市地区危陋房改造指挥部。
五、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六、房屋征收签约期限:本次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30天。
(自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6月5日)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给予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 “产权人”)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提供货币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以上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享有。一经签订《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方式不得更改。
被征收房屋如已设有他项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自行办理他项权登记撤销相关事宜。
八、订立补偿协议: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每份《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户,签订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九、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其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分别进行评估,按照较高的评估结果确定。住宅房屋预评估均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600元(每户具体房屋价值详见分户评估报告单,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产权人的房屋,按照分户评估金额的100%给予房屋产权人补偿;征收承租人的房屋,按照分户评估金额的9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其余5%给予房屋产权人补偿。
十、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价值货币补偿费领取办法:
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三十条有关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费的规定办理,具体详见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的办理流程。
2、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偿费:
产权人或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过渡期限自封房之日起计6个月,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居室间数为依据,给予发放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被征收房屋居室间数为一间的,每协议户发放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18000元;被征收房屋居室间数为两间的,每协议户发放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24000元。
十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及选购办法
(一)用于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1、津南区渌水道地块公共租赁房项目,地点:津南区渌水道C地块公租房项目泓荷园(东至泽山道,南至渌水道,西至学苑路,北至规划支路三)。房屋均价为10763元/平方米(不含楼层差价)。
津南区渌水道地块公共租赁房共有3种户型:户型1为建筑面积38.76平方米,户型2为建筑面积61.53平方米,户型3为建筑面积74.17平方米。
实际房源楼层间号、面积、价格以现场公示为准。
此次安置用房的来源为天津市公租房项目,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先租赁后出售”的方式进行。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4〕295号)文件规定,被安置人应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每月每平方米26元。被安置人入住两年后(入住后的前两年房租已由征收部门代为缴纳完毕),在缴纳1%的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和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契税等费用后,房屋产权性质变更为私产【公租房(安置类)】,被安置人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后可进行转让。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被安置人自行承担。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解决被征收人的不同需求,提供市内六区范围内部分二手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实际房源地点、面积、价格以现场公示为准。
(二)选购房办法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图章、户口簿、封房证等先行办理《选择产权调换确认单》,再依据《选择产权调换确认单》的序号进行选房,在办理选购手续时,根据房屋补偿款项,实行多退少补,结清差价。
2、只限本次搬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本人选购,以上产权调换房源选择权仅有一次,不得调整。
3、选房人必须符合天津市房屋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
(三)选购产权调换房屋标准:(产权调换房源具体价格以公示为准)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的,可选购安置房建筑面积74.17平方米房屋一套;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5.01及以上平方米的,可选购安置房建筑面积38.76平方米和61.53平方米房屋各一套,或74.17平方米房屋一套。
3、选购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二手房源(实际房源地点、面积、价格以现场公示为准)进行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在办理选购手续时,根据征收补偿款项,实行多退少补,结清差价,选购二手房的相关费用由选房人承担。由于房源有限,按照先选先得的原则选购二手房。具体选购标准如下:
(1)原建筑面积为15.01平方米至25平方米的住房,可选购二手房两居室房屋一套;
(2)原建筑面积为25.01平方米至35平方米的住房,可选购二手房三居室房屋一套或一居室及两居室房屋各一套;
4、公租房和二手房只能选择一种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公租房和二手房均未选择的,依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临时安置费补偿
参照第十款第二项。
(五)办理房屋产权调换手续的有关事项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凭征收补偿协议,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明等办理天津市统一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资格证明(具体以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并与所选购房屋的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2、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税费、房屋维修基金等,均由购房人自行承担或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
十二、搬迁补偿费:
按每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均给予一次性1500元搬迁补偿费。
十三、其他补偿:
1.室内装饰、装修补助:根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现实状况,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偿。对于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标准有异议的,可在征收签约期限起始之日后,向征收部门书面申请装修评估,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固定电话迁移费:按被征收房屋每户给予固定电话迁移补偿费150元。
3、电力一户一表迁移费:按被征收房屋每户给予电力一户一表迁移补偿费110元。
4、有线电视迁移费:按被征收房屋每户给予有线电视迁移补偿费200元。
5、空调移机费:按被征收房屋给予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6、暖气费:被征收房屋内采用集中供暖方式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8元。
7、管道煤气费:被征收房屋内装有管道煤气的,每套煤气设施补偿1000元。
8、凡符合《和平区房屋征收中对特殊人员或家庭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按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十四、搬迁奖励:
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全部房屋,办结封房手续的,给予每协议户发放一次性搬迁奖励15万元。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上述条件的,不予发放此项奖励。
房屋征收签约期第一天至第十五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再额外给予奖励费15万元,第十六天给予奖励费14万元,以此类推,第30天不再享受此单项奖励。
十五、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承租人逾期搬迁的,按照本方案规定除第十四条的搬迁奖励费不予补偿外,仍享有上述其他相关费用。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承租人逾期搬迁的,仍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十六、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七、本方案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居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前户籍已落户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未入学儿童进行备案登记。登记范围内的儿童,入学当年户籍仍未迁出的,需按照适龄儿童入学当年的天津市、和平区小学招生政策及《和平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入学,持户口簿、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提供的原居住地房屋证明替代房本办理入学手续。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儿童不享受以上入学政策。
十八、凡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存在纠纷的,应先搬离被征收房屋,后持有效司法文书和有关证件补办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十九、有关法律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承租人,有隐瞒、虚报、不据实向征收部门提供情况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按照上述条款明确补偿和安置后,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本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未尽事宜,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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