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在建工程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以在建工程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以在建工程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并用红线标注抵押范围(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采购总承包的,提交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施工一项总承包的,提交总承包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6、抵押合同(原件留存);
7、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留存)。
属于非商品房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属于商品房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的,应办理预售登记。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按每套房屋40元交纳登记费。
2、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联系方式:
单位全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8号
邮编:300042
电话:23112680
窗口级别:市级
许可大厅窗口:无
开发区房管局:25322106
保税区房管局:84906192
新技术产业园区房管局:83716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