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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建工程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

发布日期:2010-06-25    发布者:区住房建设委


以在建工程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

以在建工程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以在建工程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以在建工程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并用红线标注抵押范围(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采购总承包的,提交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施工一项总承包的,提交总承包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6、抵押合同(原件留存);

7、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留存)。

属于非商品房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属于商品房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的,应办理预售登记。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按每套房屋40元交纳登记费。

2、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联系方式:

单位全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8号

邮编:300042

电话:23112680

窗口级别:市级

许可大厅窗口:无

 

开发区房管局:25322106

保税区房管局:84906192

新技术产业园区房管局:8371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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