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权转让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要件:
1、他项权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原件留存);
4、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原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的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按每套房屋40元交纳登记费。
2、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联系方式:
和平区房管局:2311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