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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发布日期:2010-06-25    发布者:区住房建设委


房地产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房地产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权转让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要件:

1、他项权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原件留存);

4、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原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的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按每套房屋40元交纳登记费。

2、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联系方式:

和平区房管局:2311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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