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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除、倒塌、拆迁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10-06-25    发布者:区住房建设委


因拆除、倒塌、拆迁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

因拆除、倒塌、拆迁等原因

致使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因拆除、倒塌或者被依法拆迁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利人或者拆迁人。

因拆除、倒塌或者被依法拆迁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按规定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留存);

4、有关房屋灭失的证明文件(原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联系方式:

和平区房管局:2311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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