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除、倒塌、拆迁等原因
致使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因拆除、倒塌或者被依法拆迁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利人或者拆迁人。
因拆除、倒塌或者被依法拆迁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按规定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留存);
4、有关房屋灭失的证明文件(原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联系方式:
和平区房管局:2311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