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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

发布日期:2010-06-02    发布者:区住房建设委


房地产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

房地产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因房地产调拨、划拨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原房地产权利人与接受调拨房地产的单位。

因房地产调拨、划拨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按规定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留存);

4、调拨、划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同意划拨的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齐证明等土地有偿使用证明文件。

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独用宗地房地产转移的,还应当提交地籍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包括电子版)。

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

2、转让手续费: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3、契税: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

4、印花税: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地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5、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6、土地出让金: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7]261号)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7、土地登记费(图纸资料费):权利人按照津价房地[2005]438号、津国土房财[2006]1272号、津政发[1991]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

 

联系方式:

和平区房管局:2311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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