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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售房的转移登记

发布日期:2008-06-30    发布者:区住房建设委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因房改售房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

因房改售房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按规定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留存);

4、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留存);

5、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原件留存);

6、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原件留存)。

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含单位内部调增互换)的,售房单位应当提交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或地籍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税费标准

1、登记费: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2、印花税:存量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地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3、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4、图纸资料费:权利人按津价房地[2005]4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

 

联系方式:

和平区房管局:2311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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