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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10-06-28    发布者:区住房建设委


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预购商品房因下列原因,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预告登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申请人是预告登记权利人;

2、地名变更的,申请人是预告登记权利人;

3、预告登记权利人死亡后房屋权利被依法继承的,申请人是继承人;

4、配偶之间房屋权利变动的,申请人是配偶双方。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4、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税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地名变更的,登记费减半。

 

联系方式:

平区房管局:2311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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