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预购商品房因下列原因,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预告登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申请人是预告登记权利人;
2、地名变更的,申请人是预告登记权利人;
3、预告登记权利人死亡后房屋权利被依法继承的,申请人是继承人;
4、配偶之间房屋权利变动的,申请人是配偶双方。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4、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税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地名变更的,登记费减半。
联系方式:
和平区房管局:2311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