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申请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和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
申请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暂存);
4、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5、证明房屋抵押权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不收费
联系方式:
和平区房管局:2311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