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之间变更权利人的房地产变更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因下列情形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和其配偶:
1、房地产权利人为配偶一方,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
2、房地产权利人为配偶双方,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
3、房地产权利人为配偶一方,变更为另一方所有的。
因配偶之间变更房地产登记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按规定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留存);
4、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配偶之间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的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独用宗地房地产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地籍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包括电子版)。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按每套房屋40元交纳登记费。
2、印花税:房地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3、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4、土地登记费(图纸资料费):权利人按照津价房地[2005]438号、津国土房财[2006]1272号、津政发[1991]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
联系方式:
和平区房管局:2311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