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调节、裁决的房地产转移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书指向的房地产权利人。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按规定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留存);
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同意划拨的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齐证明等土地有偿使用证明文件。
独用宗地房地产转移的,还应当提交地籍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包括电子版)。
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申请人不能按规定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机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不能提交证书的情况办理转移登记,原证书作废。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需要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还应当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
2、转让手续费: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3、契税: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符合津地税地[2008]45号文件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暂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契税。
4、印花税:按合同记载金额(或市场价格)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地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5、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6、土地出让金: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7]261号)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7、土地登记费(图纸资料费):权利人按照津价房地[2005]438号、津国土房财[2006]1272号、津政发[1991]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 联系方式: 和平区房管局:2311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