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因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 因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按规定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留存); 4、原颁发身份证件机关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独用宗地房地产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地籍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包括电子版)。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4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275元交纳。 2、印花税:房地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3、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4、土地登记费(图纸资料费):权利人按照津价房地[2005]438号、津国土房财[2006]1272号、津政发[1991]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 联系方式: 和平区房管局:2311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