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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发布日期:2008-06-30    发布者:区住房建设委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新建的房屋,房地产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

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的房地产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初始(设定)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国有土地使用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留存);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6)标准地名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7)房屋和地籍测绘成果报告(原件留存)。

已办理预售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售登记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当一并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上记载“ⅩⅩⅩⅩ为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按每套房屋40元交纳登记费。

2、土地登记费:权利人按照津价房地[2005]438号、津国土房财[2006]1272号、津政发[1991]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

3、印花税:房地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4、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联系方式:

单位全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8号

邮编:300042

电话:23112680

窗口级别:市级

许可大厅窗口:无

 

开发区房管局 25322106

保税区房管局 84906192

新技术产业园区房管局 8371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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