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10时左右,坐落在和平区兴安路166号的天津恒隆广场负一层B044-B046号商铺装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该事故致施工人员邱某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柒拾伍万元。
2019年6月26日13时05分,区应急局接区政府值班室电话通知,坐落在我区的天津恒隆广场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到通知后,区应急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了解,确认为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住建委、区检察院、公安和平分局、区总工会组成的“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6·2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清了事故原因,界定了事故性质,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死亡人员及有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邱某某,男,56岁,河北省东光县龙王李乡胜利村人,身份证号码为1329**********1415,事故发生当日,在施工现场进行应急筒灯安装工作。
(二)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伍拾叁亿贰仟玖佰陆拾万港币,法定代表人:涂某辉,注册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兴安路166号,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天津恒隆广场项目);场地出租;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商业零售、百货经营;商场配套的服务;配套停车场的管理与经营等。该单位为天津恒隆广场负一层B044-B046号商铺的产权单位。
(三)天津市东一鱼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8日,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蒋某卿,注册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洛阳道65号2楼202,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餐饮服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业务;批发零售业等。该单位为天津恒隆广场负一层B044-B046号商铺的承租单位。
(四)天津市雅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1日,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栗某成,注册地址为西青区西营门街长江装饰城A中区增2号,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建筑安装;钢结构、管道安装;电气设备安装等。该单位为天津恒隆广场负一层B044-B046号商铺的内部装修承包施工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天津市雅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天津市东一鱼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天津恒隆广场负一层B044-B046号商铺装修工程后,又将装修施工中的电气安装及布线工程转包给了刘某周。2019年6月26日上午8时左右,刘某周雇佣的工人邱某某等人通过天津恒隆广场北侧一出口,私自进入天津恒隆广场负一层B044-B046号商铺进行室内装修施工作业,上午10时左右,邱某某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独自在吧台内登上木梯拆开屋顶上方两根电源线的绝缘包布,准备安装应急筒灯时,左右手同时碰触裸露的电线芯,导致电流经过心脏形成回路,造成触电,跌落到地上。施工现场周围的工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其抬至天津恒隆广场北侧8号门外等待救护车。此时,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保安部副经理隗某某接到保安员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询问了解情况,疏散现场人员,封闭施工作业现场,10时30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医生对邱某某进行心脏复苏抢救后送往南开医院。12时40分左右,隗某某经与施工单位负责人电话联系,确认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隗某某将此情况上报给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博,朱某博随后安排人员向和平区应急局和属地派出所报告该起人员触电死亡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作业人员邱某某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最基本安全的安全常识,在没有切断电源情况下,违规操作,冒险进行带电作业导致触电死亡,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天津市雅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将电气安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也未签订任何的安全生产协议;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在多家施工队伍同时作业的情况下,既未明确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员,也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6.26”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迟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邱某某作为一名专业电工,在未切断电源情况下,违章作业导致触电死亡,对该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死亡,建议不再追究。
2、天津市雅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对该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3、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作为恒隆广场的产权单位,对出租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做好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巡查责任落实不力,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未能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租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负有责任。
4、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的安保部副经理隗某某,在得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员触电事故,造成事故迟报。
(二)处理建议:
1、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天津市雅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对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保安部副经理隗某某,迟报生产安全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3、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在公司内部作出深刻检查,并将检查向和平区商务局、和平区繁华办报备。建议和平区商务局、和平区繁华办将此情况向所属行业及辖区范围内企业进行通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违规行为,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本质安全。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三)天津市雅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深刻总结事故教训,一个月内向和平区应急局提交事故整改报告。
(四)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承租商户入场施工作业监管及外来施工人员的进场作业管控,严格落实本单位的事故报告制度,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落实整改,一个月内向和平区应急局提交事故整改报告。
(五)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向属地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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