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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必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7.2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8-11-08    发布者:区应急局


北京东方必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7.2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7月24日11时30分,在和平区丽思卡尔顿酒店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和平区安监局当日15时30分接到区政府值班室电话通知后,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经过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和事故现场勘验,初步判定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遂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组织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总工会、公安和平分局,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的天津天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7.2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情况

(一)本起事故触电死亡者,张某某,男,46岁,山西省万荣县人。生前为北京市东方必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人。

(二)北京东方必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必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榆镇榆顺路10号。法定代表人:苏继峰。经营范围: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等,具有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三)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三建)

注册地址: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法定代表人:扈朝阳。天津丽思卡尔顿酒店的建设单位和后期维保单位。具体事宜由其下属第四分公司负责。

(四)天津天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67号。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单位隶属于天津天房集团,是天津天房丽思卡尔顿酒店的上级管理单位。

二、工程来源情况

天津丽思卡尔顿酒店(泰安道四号院)由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承建,2013年竣工验收后交付天房集团进行丽思卡尔顿酒店品牌经营。天津三建负责防水工程的质保,质保期5年。在此期间,天津三建多次对丽思卡尔顿酒店建筑的漏水部位进行维修,但是维修效果不理想。丽思卡尔顿酒店随后向天津三建推荐北京东方必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由其对酒店建筑进行防水施工,拟定了《丽思卡尔顿酒店部分部位的防水及堵漏工程分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天津三建出资321236元,请北京东方必成公司对丽思卡尔顿酒店部分部位做防水及堵漏,商议工期为2018年5月10日至6月25日。在协议签订过程中,由于北京东方必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延期过程中,不能提交给天津三建纸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天津三建认为北京东方必成公司“五证一书”不齐全,未签订协议。2018年6月初,天津三建经网上查询核实北京东方必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办理延期至2021年2月18日。6月4日,天津三建在北京东方必成未提供纸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下,将双方签订的《丽思卡尔顿酒店部分部位的防水及堵漏工程分包协议书》盖章,发至天津三建四分公司,天津三建四分公司于7月18日将双方盖章后的《丽思卡尔顿酒店部分部位的防水及堵漏工程分包协议书》交付东方必成公司。东方必成公司在接到此协议后,联系丽思卡尔顿酒店方,双方确定7月23日进场施工。

三、事故发生经过

7月23日,东方必成公司法人苏继峰带领公司三名员工张某某、郝某某、李某某在没有通知天津三建的情况下进驻丽思卡尔顿酒店做施工前准备。7月24日天降大雨,酒店漏水部位显现,为确定漏水部位,9时左右,丽思卡尔顿酒店请求东方必成公司对漏水部位进行勘察(天津三建不知情)。在勘察了10层漏水点位后,11时30分他们一起到九层勘察。当时,张某某站在人字梯上通过酒店九层走廊的天花板检查口向内查看一漏水点位,为了进一步探查天花板内部一漏水点位的情况,他右手拉拽天花板内一根金属照明线路穿线管,欲将身体探入天花板内,穿线管受力后,其接口脱落,断开的线管接口与管内照明线路发生剪切,电线外皮被切开,使电线内金属导线与金属穿线管搭接,造成线管及天花板内金属龙骨带电 张某某触电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断电、积极营救并向丽思卡尔顿酒店主要负责人刘某报告,刘某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张某某进行现场抢救,并安排人员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伤害情况及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张某某一人死亡。截至目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二十万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及分析

(一)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死者张某某作为防水作业人员,在勘察漏水点位过程中,为了能够进一步将身体探入走廊天花板内,没有认真观察周边环境,对天花板内金属穿线管承受能力判断失误,拉拽过程中,致金属穿线管与接线盒脱扣(该处曾经脱扣,后被恢复),脱扣的线管锐利边缘与管内电线发生剪切,致电线外皮被破坏,造成触电事故发生。

(二)东方必成公司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东方必成公司作为丽思卡尔顿酒店防水施工作业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即安排工人上岗作业,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造成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漠,没有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环境进行认真勘察,随意拉扯穿线管路,野蛮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东方必成公司员工张某某,在进行漏水部位排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当,随意拉拽天花板内敷设的穿线管,使线管内的电线外皮被破坏漏电,以致触电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其责任不予追究。

(二)东方必成公司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未对从业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前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体责任。建议由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20万元的罚款,并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三)丽思卡尔顿酒店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后其主要负责人刘某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认定为事故漏报。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刘某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

七、应吸取的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

(一)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东方必成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严禁上岗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讲明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安全问题。

(二)认真落实事故报告制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在一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该起事故发生后,丽思卡尔顿酒店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能赶赴现场组织救援,也向其上级管理单位作了汇报,但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致使该起事故在发生4小时后,区安监局才得到消息。丽思卡尔顿酒店主要负责人要引以为戒,认真落实本单位的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三)天津三建要加强对合同签订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合同签订完成后,要及时与承包单位对接,明确后续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天津三建要认真吸取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合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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