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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之谷大厦7.1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6-08-10    发布者:区应急局


金之谷大厦7.1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7月10日上午10:40分,在和平区滨江道1号,津湾广场金之谷大厦2号楼负一层中央空调风机安装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致一人死亡事故。该事故致施工人员赵某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7月10日上午11:45分,和平区安监局接区政府值班室电话通知,在和平区津湾广场金之谷大厦2号楼地下一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到通知后,区安监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对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公安和平分局、区总工会组成的“金之谷大厦7.1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死亡人员及有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51岁,死前在施工现场负责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工作。

天津新天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19日,注册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与哈尔滨道交口东北侧金之谷大厦1-2205-01。和平区津湾广场金之谷大厦2号楼地下一层,为该公司的产权所有。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自今年三月份开始,施工人员对该大厦内部前期未完成的空调系统进行安装改造。2016年7月10日上午,施工现场负责人赵某某发现房顶的一处法兰渗水,于是安排冯某某和他一起移动升降车,以便进行登高作业,在向墙边移动过程中,赵某某用手推着升降车碰到堆放在墙边的通风管道时,造成正在推车的赵某某触电(后经对事故现场的勘验查明,由于墙体下方的消防指示标志牌丢失,线盒内的电线没有包裹好,致使电线的钢丝裸露,与堆放在墙边的通风管道接触,导致带有金属外皮的通风管道连电,从而使升降车带电)。

事故发生后,现场一同作业的冯某某发现赵某某触电后,不知道如何施救,只是慌乱地将升降车的电源拔掉,但发现仍然带电,又跑到室内拉掉电闸,还是无济于事,站在现场手足无措,后现场其它人员叫来物业电工把所有的电闸切断后,才将赵某某抬离现场进行人工复苏,并立即拨打110、120进行救援,经到场的120急救人员确认,赵某某已经死亡,送公安医院存放。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天津新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金之谷大厦的产权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在地下一层存在多家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情况下,既没有签订安全协议,也没有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不良,消防指示标志多处损坏丢失,单位没有及时进行维护确保安全,导致电线外露致使人员触电死亡,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发生事故的施工现场只有两名作业人员施工,没有设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的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对作业环境不熟悉,没有对突发事件应急的能力,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现场作业人员不能正确处置。因此,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金之谷大厦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责任认定:

天津新天投资有限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天津新天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作业中,要根据作业内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应当彻底检查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资质,严禁无证作业。

(三)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本质安全。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训,认真做好经常性安全教育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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