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津安监管急字〔2015〕21号)要求,现就和平区应急预案的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和平区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遵循区、街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监管的原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此类预案不在区、街安监部门备案受理范围。
二、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是安全生产强基固本的基础性工作,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风险,减少事故灾难损失的前提和保障。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区的工作要求,根据本单位安全风险的实际,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预案编制和修订要坚持简便易行高效实用的原则,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编制的企业预案范本进行编制和修订。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2015年11月底之前完成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论证)、发布等工作,12月底前完成备案。届时没有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没有申报备案的单位,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预案评审和论证
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编制的应急预案要经过评审方可备案,规模以下单位和纸面办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要通过内部论证后备案。具体评审(论证)办法,请遵照《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见附件1)执行。
四、预案申报
申报单位在应急预案评审(论证)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及其他申请材料,按受理权限向市、区、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具体申报办法按《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执行。由和平区安监局受理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见附件2:《和平区安监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单位名录》,备案联系电话:23196339。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满三年要重新修订、重新备案。已经备案满三年的单位,要按照新的规范要求,修订预案,经评审(论证)后,向区、街安监部门备案,未重新备案的,按未备案处理。
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预案:安全生产事故综合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危化类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预案、重要设施事故预案、主要机械设备事故预案、作业场所事故预案(触电、泄漏、中毒、坠落、机械伤害)、重点部位事故处置方案等。
五、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完善预案
应急预案演练是检验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相互衔接性的基本方法。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使预案真正做到有用、管用、可用。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要演练一次,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将给予5万元以下罚款。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演练,演练结束后,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企业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填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并存档,作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之一。
附件:1.《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
2.《和平区安监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企业名单》
2015年9月16日